最新资讯
- 07-12守廉洁底线,筑拒腐防线——...
- 07-12敲响警示钟、筑牢廉洁关——...
- 07-04以演促训,以练筑防----宜宾...
- 06-27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...
- 06-25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...
- 06-25安全生产重于泰山,筑牢防线...
- 06-21职工食堂外包服务单位市场采...
- 06-17上好消防安全第一课,护航企...
- 05-28人人学急救,急救为人人——...
- 05-06压实责任链条,守牢安全底线
![](/phpcms/templates/pxyl/images/tu1.jpg)
【党纪学习教育·每日一课】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
来源: 时间:2024-05-28 09:49:05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:
(一)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。
“强迫他人违纪”,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,违背其意志,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。
“唆使他人违纪”,是指教唆、挑动、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。
(二)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。
(三)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。
这就是通常所说的“再犯”,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,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。
(四)违纪受处分后,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。
这就是通常所说的“漏错”。构成漏错的条件,主要包括以下三个: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,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;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;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。
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,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,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,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,必须从严惩治。
(五)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。